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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一) 组织机构示意图
(二)工作职责和业务
  人事工作计划及规章制度的制订
  人员调配
  出国(境)的审查、报批、管理
  聘用合同,人事代理
  师资队伍建设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进修与培训
  博士后管理,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及产业基地的建设
   
  教育职员的聘任及管理
  院(系)工作目标任务的下达和考核
  人事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审定及办理
  延聘、返聘及退休人员工作
  工资晋升和管理
  福利、抚恤、社会保险
  请假手续的办理
  人事信息统计
   
  劳动用工管理
  待岗人员的管理及分流
  职工培训
  教职工(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
  人员奖惩
  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
  残疾人有关工作
  其他工作
(三)办事流程
  辞职
  调离
  校内调动
  调入(含接受毕业生)
  短期聘用人员的审批
  出国审批
  人事代理
  院士申报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特聘教授
  其他高层次人才的申报
  校内特聘教授
  聘请(国内)兼职教师管理工作流程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
  职称评聘外语考试、职称评聘
  教师岗前培训
  教师普通话培训测试
  出国外语考试工作流程
  国家公派出国工作流程
  本校教师赴外进修及做访问学者
  接收国内访问学者
  校外人员申请进修我校本科课程
  博士后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
  博士后进、出站
  企业博士后
  婚姻登记
  退休手续的办理
  延缓退休手续的办理
  返聘手续的办理
  因公伤残人员的审定及发放伤残保健金的审批
  探亲假
  病假
  事假
  婚、丧假
  生育假
  工伤假
  聘用社会劳动力
  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
  工人技师评聘
  校内评优工作
  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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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工作职责和业务

● 人事工作计划及规章制度的制订
编制、招聘、考核、分配、奖惩及其他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计划和规章制度的制订(各科室)

 

● 人员调配
定期进行编制计划的修订调整,并督促实施(人事调配科)
进校人员的考核与接收(人事调配科)
审核、接收调入人员的档案(人事调配科)
办理调入人员手续(人事调配科)
复转军人安置(人事调配科)
办理校内人员调动手续(人事调配科)
办理离校人员手续(人事调配科)
人才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人事调配科)
发布人才招聘信息(人事调配科)
组织开展人员招聘工作(人事调配科)
短期工作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人事调配科)

 

● 出国(境)的审查、报批、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教职工出国(境)的审查、报批及相关手续(人事调配科)
办理已出国(境)人员延期返校审批手续(人事调配科)
短期出国人员管理(人事调配科)
按规定处理出国(境)逾期不归人员的有关问题(人事调配科)


 

● 聘用合同,人事代理
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人事调配科)
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调配科)

 

● 师资队伍建设
组织院士的申报(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长江学者的岗位、人员的申报及聘后签约、考核等工作(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推荐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及入选人员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推荐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的人选及入选人员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推荐“高校优秀青年奖”的人选及入选人员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推荐“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的人选及入选人员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推荐享受国家、省政府津贴的专家人选及入选人员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推荐国家、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人选及入选人员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推荐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的人选及入选人员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其他各类专家的申报与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实施博士化工程(教师工作办公室)
校内特聘教授的评审及聘后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兼职教师的聘请和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教师工作办公室)
教师队伍状况的调研分析(人事调配科、教师工作办公室)
掌握学科建设的布局和教师队伍状况(人事调配科、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和参与人才引进的各项工作(人事调配科)
引进人才经费资助的审查、发放(人事调配科)

 

●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修订(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考试(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特别评聘(教师工作办公室)
受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问题(教师工作办公室)
受理外校专业技术职务委托评审(教师工作办公室)
教师聘任制的有关文件制订及工作实施(教师工作办公室)
推选省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专家(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湖北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业务考试命题(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我校专家对部分高校晋升专技职务的有关论文进行评阅(教师工作办公室)

 

● 进修与培训
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普通话培训(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教师外语培训(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级外语考试(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选拔、推荐公派出国人选(教师工作办公室)
教师国内进修、高访的选送和管理工作(教师工作办公室)
对外各类高级研讨班的组织申报与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对来我校做高级访问学者人员的管理工作(教师工作办公室)
教师学术休假的审批(教师工作办公室)

 

● 博士后管理工作
博士后招收宣传工作(教师工作办公室)
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教师工作办公室)
负责在站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教师工作办公室)
博士后各类基金的申报及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和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教师工作办公室)
博士后产业基地的申报和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 教育职员的聘任及管理
组织制定职员岗位职责(综合科)
职员岗位的审定(综合科)
组织职员的招聘(综合科)
组织中初级职员职级的认定(综合科)
高级职员职级的审核与报批(综合科)
组织签订职员聘书(综合科)
组织进行职员的考核(综合科)

 

● 院(系)工作目标任务的下达和考核
组织院(系)工作目标任务的下达(综合科)
组织院(系)工作目标任务的考核(综合科)
按规定兑现考核奖惩(劳资与信息科)

 

● 人事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审定及办理
办理教职工工作证、校徽及各种证件(综合科)
办理结婚、公证等证明(综合科)
出具人事证明材料(综合科)


 

● 延聘、返聘及退休人员工作
办理退休人员手续(退休科)
负责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生活补贴的发放、调整、及管理工作(退休科)
慰问特困退休人员(退休科)
组织开展退休人员的活动(退休科)
办理延缓手续(退休科)
办理返聘手续,核定返聘费 (退休科)
协助校老年人协会和老教授协会开展工作(退休科)

 

● 工资晋升和管理
审定工资标准,兑现工资待遇(劳资与信息科)
各种政策性工资的审定、报批(劳资与信息科)
组织奖励性工资的评审(劳资与信息科)
兑现校内分配政策(劳资与信息科)

 

● 福利、抚恤、社会保险
困难补助费的审批(劳资与信息科)
因公伤残人员的审定及发放伤残保健金(劳资与信息科)
丧葬抚恤金的审批(劳资与信息科)
复转退伍军人及军烈属的优抚工作(劳资与信息科)
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劳资与信息科)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与工龄计算(劳资与信息科)
办理遗属登记手续,核实及发放生活费(退休科)

 

● 请假手续的办理
探亲假的审批及管理(劳资与信息科)
病假的审批及管理(劳资与信息科)
事假的审批及管理(劳资与信息科)
婚、丧假的审批及管理(劳资与信息科)
生育假的审批及管理(劳资与信息科)
工伤假的审批及管理(劳资与信息科)

 

● 人事信息统计
劳资与人事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劳资与信息科)
劳资与人事信息的报送(劳资与信息科)
全校各类岗位的核实(劳资与信息科)

● 劳动用工管理
负责社会劳动力的使用计划,办理有关手续(人员交流中心)
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人员交流中心)
指导、监督用人单位按计划和有关政策使用社会劳动力(人员交流中心)
组织劳动用工的年检(人员交流中心)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签证及管理(人员交流中心)

 

● 待岗人员的管理及分流
转岗人员的审核接收(人员交流中心)
负责转岗人员的人事、工资管理(人员交流中心)
为转岗人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人员交流中心)
负责转岗人员的培训服务工作(人员交流中心)
开拓流动渠道,促进人才校内外流动(人员交流中心)
过渡岗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人员交流中心)

 

● 职工培训
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培训(劳资与信息科)
组织工人技师的评聘(劳资与信息科)
组织开展职工继续教育(劳资与信息科)
审批报销职工教育费(劳资与信息科)

 

● 教职工(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
组织全校各类人员的考核(综合科)
组织开展教授及校内特聘教授考核期的考核工作(教师工作办公室)
统计教职工考核结果(劳资与信息科)
研究处理教职工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综合科)

● 人员奖惩
组织开展三育人奖、三育人积极分子的评选表彰(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开展伯乐奖的评选表彰(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开展宝钢奖等奖项的评选(教师工作办公室)
按规定组织开展符合国家政策的有关评奖活动(各科室)
辞退人员的审查报批(人事调配科)
对作自动离职处理人员的审查报批(劳资与信息科)
对按政策规定作行政处分人员的审查报批(劳资与信息科)

 

● 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
人事争议的调解与处理(劳资与信息科)
劳动争议的调解与处理(劳资与信息科)
协助用人单位解决人事、劳动纠纷(劳资与信息科)

 

● 其他工作
博士后公寓的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教师公寓的使用安排和管理(教师工作办公室)
组织各类专业执业资格考试(教师工作办公室、劳资与信息科)
办理残疾证(人员交流中心)
残疾人员年审及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人员交流中心)
办理去世人员相关手续(人事调配科、退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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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事流程

●辞职
1、个人申请填写辞职审批表1式3份交所在单位;
2、所在教研室、院系提出意见,注明培养费、违约金等;
3、人事处审查;
4、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经所在单位通知当事人办理离校手续(限期1个月内办完离校手续)。
(具体安排和要求见《华中科技大学辞退教职工及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的暂行规定》)

 

调离
1、申请人填写调离审批表1份,同时递交接受单位商调函交所在单位;
2、所在教研室、院系提出意见,注明培养费、违约金等;
3、人事处审查;
4、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寄申请人的人事档案;
6、接对方调令后,经所在单位通知当事人办理离校手续(限期1个月内办完离校手续)。

 

校内调动
1、申请人填写校内调动审批表1份交所在单位;
2、调出单位和拟接收单位提出意见;
3、人事处审查(特殊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发内调通知。

 

调入(含接受毕业生)
申请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个人简历或者《华中科技大学职位申请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上下载);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推荐表;个人、家庭情况和所期望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未提供视同学校引进同类人员待遇)。
2、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选;
3、根据初选情况通知有关人员复试,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拟进人员考核表》;
考核审批
1、用人单位将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华中科技大学拟进人员考核表》及单位意见报人事处;
2、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3、通知用人单位或申请者;
4、申请者提供健康证明后,人事处出具《商调函》。若申请者系应届毕业生,人事处出具《接收函》或签订《就业协议书》;
5、申请调入人员的原所在单位同意调出后,将申请者人事档案、现实表现、计划生育材料,同意调出的《干部调动登记表》或《同意调出函》转到我校人事处;
6、人事处审核后开调令。
报到
1、调入人员持原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工资关系》,应届毕业生持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到学校人事处人事调配科报到,提供个人简历中提及的学历、职称、奖励的原件。
2、报到人员持人事处发给的《报到通知单》等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到,填写相关表格,签订协议书;
3、报到人员将报到材料交回人事处;
4、人事处审查报到人员的材料后办理起薪手续;
5、报到人员将人事处盖章的协议书返回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办理《工作证》后,持《工作证》办理《医疗证》《借书证》。
引进国外人才手续的办理
1、引进人才的档案、人事关系仍在国内某单位的可按引进人才调动手续办理;
2、引进人才属辞职出国,或在外期间被原单位除名、不保留公职处理的可填写《引进高层次人才确认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资申请表》并报省人事厅审批。也可由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办理派遣手续,参照接收毕业生手续办理;
3、此类人员申请、审批、报到手续参照“引进人才”办理。属在国外及港、澳、台获得学历者,应提供《留学回国证明》、教育的学历学位认证等。
接收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的进校手续参照引进人才手续办理。

 

●短期聘用人员的审批
1、单位提交拟聘人员申请(包括拟聘人员个人简历、主要成果证明件等);
2、人事处审核;
3、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拟聘为校特聘教授及以上层次的人员先由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审);
4、签定聘用合同。

●出国审批
因公出国90天以下(不含90天)、赴香港30天以下、赴澳门20天以下
1、个人申请,单位审批,到外事处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2、到人事处办理政审手续,提交政府批件、个人申请(单位签字、盖章),邀请函中、外文件(复印件)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3、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5、办理临时离校手续;
6、回国后到院系、人事处办理有关报到手续。提交院系出具的到岗证明、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注:办理政审备案件出国者,持政府批件、个人申请(单位签字盖章),邀请函中、外文件(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政审备案手续。
因公出国90天以上(含90天)、赴香港30天以上、赴澳门20天以上
1、个人申请,单位审批,提交个人申请报告(单位签字、盖章)、邀请函中、外文件(复印件),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2、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持政审批件到外事处办理有关出国审批手续;
4、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5、办理临时离校手续;
6、回国后到院系、人事处办理有关报到手续,提交出国人员工资工龄审定表、院系出具的到岗证明、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因私自费出国(含离、退休人员)
1、个人申请,单位审批,提交个人申请报告(单位签字、盖章),华中科技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政治审查表(一式2份),华中科技大学自费出国(境)申请表(一式2份);
2、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
4、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5、办理临时离校手续。
6、回国后到院系、人事处办理有关报到手续。提交院系出具的到岗证明、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注:自费出国非探亲类的在职人员申请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者,原则上先办理辞职手续。
因私出国超过15天者,须经劳资信息科审批、备案。

 

●人事代理
1、应聘人员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职位申请表》,并注明同意实行人事代理;
2、人事处与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3、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
4、由湖北省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5、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6、报到手续参照“调入”有关程序办理。
(具体安排和要求见《华中科技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院士申报
1、学校根据院士的申报条件进行推荐遴选;
2、所在单位成立3-5人的工作小组负责院士申报工作;
4、落实院士推荐人;
5、做好材料准备工作;
6、将候选人的申报材料报教育部;
7、根据规定对有效院士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反馈意见上报。
(时间安排、材料要求等,根据有关规定届时通知)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特聘教授
1、学校根据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确定候选人;
2、组织候选人填报《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
3、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校领导审批;
4、将《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报教育部;
5、与获批准的长江特聘教授签订聘任合同。
(时间安排、材料要求等,根据有关规定届时通知)

 

其他高层次人才的申报
其他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入选人、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的入选人、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和青年教师资助计划、跨世纪优秀人才的入选人。
1、根据有关通知接收申报材料;
2、人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
3、学校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
4、学校领导审批;
5、按要求将有关材料上报评审。
(时间安排、材料要求等,根据有关规定届时通知)

 

校内特聘教授
1、个人申报或单位推荐;
2、学校组织评审;
3、单位与评审通过的特聘教授签订目标任务书;
4、跟踪了解校聘教授的有关情况;
5、每年进行一次中期检查,二年进行聘期考核;
6、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动态聘任。
(具体安排和要求见《华中科技大学校特聘教授聘任办法(试行)》)

聘请(国内)兼职教师管理工作流程
聘请兼职教师包括: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等。聘请国内兼职教师由人事处统一登记、审核、报批;聘请国外兼职教师由国际交流处统一登记、审核、报批。
1、登记
聘请单位将申请者简历、学术成就、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申请表报主管部门审核(聘请指导研究生的教师,由研究生院审核;聘请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由教务处审核;聘请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由科技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登记。
2、 审核、报批
名誉教授的授予对象必须是境外具有博士学位的知名学者,由校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聘请顾问教授、客座教授,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由校长审批;
聘请兼职教授,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颁发聘书
由聘请单位组织授聘仪式,有关校领导颁发聘书。
4、签订协议
由聘请单位与授聘者签订相关协议。
(具体安排和要求见《关于授予名誉教授,聘请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和专、兼职教师管理的暂行规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流程
1、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提交: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3张2寸登记相片和一份近期数码登记相片);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学校(附属)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表(由各单位填写);
(7)《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明或教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系统讲授一门课的课表(教务处排定计划内课表)复印件;
(9)面试、试讲等教学能力考察评价表。
3、各单位教师资格认定评议组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试讲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专家组半数以上投票表决同意认定后,方可有效;
4、各单位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按上述顺序整理、汇总,填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任教简况表》,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将相关证书原件退回,保留复印件;
5、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人资料,确定上报人员名单;
6、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7、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确定教师资格情况,办理教师资格证。
(具体安排和要求见《关于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职称评聘外语考试、职称评聘
(时间安排、材料要求等,根据有关规定届时通知)。

教师岗前培训
1、院(系)推荐,将培训名单报人事处教师办;
2、组织培训、考试;
3、院(系)实践,撰写论文;
4、颁发培训证书。
(时间安排、材料要求等,根据有关规定届时通知)


教师普通话培训测试
1、制定培训方案;
2、下发培训通知;
3、接收院(系)推荐培训名单;
4、开班(与岗前培训班同步),同时进行拼音测试;
5、开展测试准备工作,赴测试中心报名;
6、开展测试工作,邀请测试员;
7、通知院(系),办理证书,存档。
(时间安排、材料要求等,根据有关规定届时通知)

●出国外语考试工作流程
1、拟订并下发通知;
2、接收院(系)申报名单;
3、到出国外语考试武汉中心领取报名卡;
4、接收个人报名,填报名卡,统计需培训人员名单;
5、将报名卡、报名费送外语考试武汉中心;
6、领取准考证并发至各单位;
7、领取成绩并发至各单位;
8、将成绩登记存档。
(时间安排、材料要求等,根据有关规定届时通知)


●国家公派出国工作流程
面上公派
1、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2)各院(系)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人事处教师办并缴纳评审费。
2、材料整理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108表),“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
(2)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规定份数交人事处教师办。
3、审批及上报
(1)人事处拟定单位推荐公函,整理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2)人事处审核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4、后续工作
人事处将录取人员材料发至各单位。
其他公派
1、项目来源
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推荐程序
(1)下发文件、公布指标数至各相关单位;
(2)由各单位将推荐人选及材料报人事处教师办;
(3)人事处审核材料并进行初选,拟订推荐公函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材料上报
(1)整理申请材料一式若干份;
(2)将材料、评审费及推荐公函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4、后续工作
领取录取人员材料并发各单位。
(时间安排、材料要求等,根据有关规定届时通知)

 

●本校教师赴外进修及做访问学者
1、每个学期末由教师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下一学期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的申请(写明拟进修或访问的单位、专业和时间);
2、院系审核盖章后交给人事处教师办;
3、人事处审查;
4、将审批意见通知院系;
5、人事处与获批准的教师签订协议;
6、进修访问完毕后将考核材料和进修成绩交人事处教师办;
7、经审核合格后报销学校应承担的费用;
8、有关进修访问的材料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接收国内访问学者
录取
1、访问学者的条件:
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一般应为副教授,适当考虑聘任三年以上的优秀讲师;45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教学科研工作能力;
2、由人事处寄发《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等材料;
3、收到经所在单位同意的《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后,寄发《接受国内访问学者通知书》等。

报到
1、进修教师持接收单位介绍信、《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到人事处教师办报到;
2、人事处教师办审核;
3、到学校财务处交费。
注册
1、凭收费凭证复印件到人事处教师办注册(交一、二寸彩色照片各1张);
2、填写《进修人员注册表》、《进修人员通讯录》;
3、发放《国内访问学者学习计划表》一式3份;
4、办理《进修证》;
5、开《进修教师报到介绍信》及给指导教师的《通知》;
6、到房产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考核
发放《国内访问学者成绩考核表》。
离校
发放《进修教师离校通知书》。
结业
1、将《进修证》、《国内访问学者成绩考核表》、《进修教师离校通知书》和学术论文1篇交至人事处教师办;
2、办理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
其他
1、寄发《国内访问学者成绩考核表》和《结业证》;
2、进行经费结算。

●校外人员申请进修我校本科课程
联系
1、申请人持单位介绍信、学历复印件,以来信或来访的形式联系;
(以大专院校教师为主,大专以上学历,进修时间一个学期或一年,一学期进修课程不得超过四门);
2、人事处综合科将“单科进修推荐表”寄(给)申请人;
3、申请人填表,并与所选修专业的院、系联系,查阅本学期所需进修课程(同一学期只能选学同一院系课程);
4、人事处综合科寄发“接受进修人员的通知”;
报到
1、进修人员持“接受进修人员的通知”按通知时间来人事处综合科报到,办理入校进修手续;
2、交一寸照片三张,办理进修证;
3、需住宿的进修生由人事处综合科开具证明,到房产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4、持人事处介绍信到有关院系报到,填写进修课程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交院系教务科、人事处综合科,本人留一份作购教材用;
离校
1、进修结束后,进修人员写个人小结,到人事处综合科办理离校手续;
2、领成绩登记表,送所在院系教务科登记成绩,成绩单由所在院系或进修人员交综合科。综合科根据成绩办理结业证书。

 

●博士后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
1、每年3、9月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博士后基金;
2、将申请表一式7份和评审费交人事处教师办;
3、人事处审查;
4、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
5、通知获批准者办理科研经费使用本,并由获批准者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上报。

 

●博士后进、出站
进站申请和审批
1、申请人向人事处或有关院(系)提出申请和基本材料:
博士论文答辩时间、简历、业务专长、科技成果、配偶及子女等情况;
2、非统分博士毕业生提供原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的证明。
3、申请人向院(系)提交如下材料,院(系)审核后报人事处(同济医学院所属院系报同济医学院人事部):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2)《博士后考核及审批表》一份;
(3)《博士学位证书》、《博士毕业证书》或研究生院提供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和决议复印件一式三份;
(4)《体检表》一份;
(5)《博士毕业鉴定》复印件二份;
(6)《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7)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8)有子女者提供《子女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二份;
(9)非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的《博士后申请表》第十三栏中要有原单位意见;
(10)企业博士后还须提交《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复印件二份和《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原件和复印件共二份;
(11)签订《协议书》。
报到
1、报到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博士后到同济医学院人事部报到(乘公共汽车到汉口航空路站下),其他的进站博士后到华中科技大学人事处报到(乘公共汽车到关山口站下);
2、按照《报到须知》、《录用博士后的通知》、《到校通知书》、《登记卡》的要求办理手续;
3、持原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和湖北省人事厅《入户证明》、《干部调动户口迁移登记表》办理户口和粮油(洪山区公安分局和洪山区粮食局均在武昌街道口);
4、到校保卫处、后勤集团办理户口、粮油、住房手续;
5、到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按报到表所列单位进行)。
开题报告和考核
1、博士后在实际进站后两个月内进行开题报告
2、中期考核需提交《中期考核表》,由所在院(系)组织3-5名专家考核。
出站
1、到人事处教师办领取以下材料,填写有关表格:
(1)《出站申请及评审书》一式二份;
(2)《研究成果专家评审表》一式二份;
(3)《期满工作分配登记表》一式四份;
(4)《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二份;
(5)离校通知;
(6)出站博士后联系卡。
2、向人事处教师办提交以下材料:
(1)上述1-4项;
(2)接受单位公函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委托函;
(3)《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二份;
(4)博士后研究工作总结一份;
(5)企业博士后另加企业提供的《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一式三份。
(具体安排和要求见《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企业博士后
1、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系单位;
2、人事处与相关院(系)研究选定博士毕业生及合作导师;
3、学校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签订协议;
4、组织材料,按协议办理进站的报批手续;
5、博士后办理户口、工资、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
6、双方进行在站人员的管理、考核;

●婚姻登记
当事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结婚、离婚、复婚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向人事处开具婚姻状况说明,人事处综合科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至当事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1、结婚登记需向民政部门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结婚申请(提交结婚申请人的近期两寸免冠合影像片三张);
(2)户口证明(集体户口的职工到校公安处开具户口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由洪山区妇幼保健所(地址在鲁巷)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离婚登记需向民政部门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到人事处综合科办理有关手续:
(1)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的离婚申请(离婚申请须有双方单位签署的调解意见);
(2)提交双方的近期两寸免冠登记像片各一张;
(3)户口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离婚协议书(注明子女、财产、债务安排等);
(5)结婚证。
3、复婚登记需向民政部门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离婚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应持身份证、户口证明及双方单位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
婚姻关系证明的出具: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原出证机关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双方合影二寸像片两张办理。
登记部门:洪山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87386155)地址:雄楚大街特9号
涉外婚姻:武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 85765674)

 

●退休手续的办理
1、人事处退休科每年5月核定当年拟退休人员名单,并报分管校领导审阅;
2、6月、12月将拟退休人员通知及退休呈报表发至各单位;
3、9月、次年2月上旬,各单位将拟退休人员填写的退休呈报表盖章后交退休科,并领取退休通知书;
4、退休人员按退休通知书的要求办完手续后,持退休通知书、工作证、两张登记照到退休科办理退休证和老年中心活动证。
(具体内容见《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

 

●延缓退休手续的办理
1、各单位在收到人事处发的拟退休人员名单后,及时将需延聘人员的报告交人事处退休科;
2、人事处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下发延聘通知。
(具体内容见《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

 

●返聘手续的办理
1、到人事处退休科领取《返聘教师呈报表》,由返聘单位签署意见;
2、返聘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报教务处审批;
3、由人事处审批,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领导批示;
4、对批准的返聘人员,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发放返聘费;
5、使用科研经费支付返聘费的,聘用单位直接到人事处退休科办理返聘人员登记手续。

 

●因公伤残人员的审定及发放伤残保健金的审批
1、 本人提供因公伤残证明材料及旁证材料;
2、 单位呈报因公伤残的事实经过材料;
3、 人事处审查认定;
4、 通知因公伤残人员到指定医院检查伤残等级;
5、 按照医院证明及文件评定伤残等级;
6、 发放伤残等级证书并落实相关待遇。

●探亲假
1、教职工申请在国内探亲的,由所在单位(院、系、处等,下同)主要负责人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探亲的需经校领导审批;
2、教职工申请到国(境)外探亲的,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病假
1、全年病休在两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全年病休在两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病休连续超过六个月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办理长期病休手续;
4、患病需休息治疗者,必须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患急性病未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者,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请假手续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5、已办理长期病休的人员,若要求恢复工作,需由校医院出具可恢复工作证明,经批准后办理恢复工作手续;若需继续病休者,每半年到校医院进行一次复查,由校医院出具继续病休证明,办理继续病休手续。

 

●事假
1、事假在十五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2、事假在十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3、事假在三十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4、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事假,需经校领导审批;
5、教职工申请事假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婚、丧假
教职工的婚、丧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生育假
享受生育假的教职工,到单位履行请假或补假手续。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其工伤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具体规定见《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请假规定》)

 

●聘用社会劳动力
凡缺编或因完成工作任务需临时增加人员的单位,在履行以下手续后可聘用社会劳动力:
1、聘用单位提交聘用社会劳动力的报告,说明用工原因和用工数量,报告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2、人事处研究批复;
3、到人才交流中心领取用工的各种表格,填写后送交人才交流中心审核;
4、每月25日到人才交流中心报《社会劳动力工资报表》(一式三份),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用工单位到校财务处办理工资;
5、每次报《社会劳动力工资报表》时,需将上月有用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报表(一份)交人才交流中心留存备查。

 

●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
1、凡拟向学校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员流动的,单位和当事人需事先交换意见;
2、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需进入人才交流中心人员的基本情况、流动原因和当事人的意见。报告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3、人事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答复有关单位,由单位将人事处审核意见通知当事人;
4、对于审核同意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单位或当事人到人才交流中心领取有关表格,填写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5、办完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手续后,当事人在一周内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不按时报到者由单位按旷工处理);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
1、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有关材料和规定数额的评审费;
2、 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人事处;
3、 人事处审查;
4、 人事处将审查同意的名单和评审费交省人事厅工人技术等级考试中心;
5、 领取准考证及复习材料;
6、 参加培训和考试;
7、 对考试通过者发放合格证书;
8、 兑现工人技术等级升等工资。

 

●工人技师评聘
1、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有关材料和规定数额的评审费;
2、 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校技师评聘机构;
3、 学校评聘并公布技师聘任名单;
4、 发放技师聘任证书并兑现有关待遇。
(具体规定见《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技师聘任的暂行规定》)

 

●校内评优工作
1、单位评比推荐并将评优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报人事处;
2、学校评审;
3、学校召开有关表彰大会;
4、兑现奖励。
(时间安排、材料要求等,根据有关规定届时通知)

 

●人员行政处分
1、单位向人事处报送以下材料
拟作行政处分人员的基本情况、处理原因、证明材料、旁证材料、单位讨论的原始记录及处理意见;
2、人事处审查;
3、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发送处理文件并通知本人;
5、执行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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